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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为深化国企国资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权限进行调整。具体是:
1、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2、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3、经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
负责备案。
二、省属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规定,对其应当备案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评估备案工作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执行。
三、省属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发〔2013〕4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发〔2016〕11 号)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省属企业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产权〔2017〕74 号)要求,做好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
五、省属企业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审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应当成立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审核组,对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省属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评估项目评审工作。
六、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按照经济行为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省属企业要对所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统一编号并加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备案表填报说明、编号规则、备案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专用章式样应按省国资委规定的统一式样刻制并报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备案)。
七、省属企业要做好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 5 个工作日内,将季度办理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省国资委;每年度终了 20 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办理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省国资委。
八、省属企业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内部是否存在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等情况。省属企业应于每年3 月 31 日前完成上年度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九、省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十、资产评估项目中涉及煤炭矿业权评估事项,省属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及我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涉及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发〔2013〕19 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资产评估项目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事项,企业应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给省属企业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由受托的省属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确定资产评估职能管理部门,配备资产评估管理专职人员,明确职责、落实分工、规范流程,保障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省属企业须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将本单位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分管领导、部门名称、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报电子版)。
十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按照授权权限进行管理。
十五、本通知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我委有关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